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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求溝通傾聽客戶需求,了解用戶使用環境和現場工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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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背景
2025年2月26日,玉林市容縣生態環境局通過廣西重點污染源監測平臺發現,廣西容縣##有限公司廢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系統存在數據異常:自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2月17日,化學需氧量、氨氮、總氮、總磷等污染物排放量記錄持續為0。經調查,該公司自動監測設備由廣西南寧**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運維。在執法人員及企業、運維方三方見證下核查歷史數據,確認上述污染物排放量異常記錄屬實,直至2025年2月18日數據方恢復正常。調查中還發現,該企業自動監測設備運維臺賬存在記錄不全問題。
違法事實與法律適用
廣西南寧**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《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,該條款明確要求自動監測設備運營單位“保障設備正常運行,保證數據真實、準確,不得隱瞞、偽造、篡改數據,并保存原始記錄”。環保部門指出,盡管監測儀器顯示的瞬時值數據正常,但污染物排放量長期記錄為0,屬于數據異常,未能客觀反映企業實際排污情況,不符合“真實、準確”的法定要求。
運維方申辯及反駁要點
面對處罰告知,運維公司提出以下申辯意見:
數據傳輸與儀器真實值無主觀篡改:主張監測值本身真實,僅因未適用《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(監測)系統數據傳輸標準(HJ 212-2017)》導致排放量計算異常,且環保部門未提前通知協議切換,存在“過渡期默許”。
非主觀過錯與輕微情節:辯稱故障系因不了解新標準所致,非主觀故意,且已及時整改,符合《廣西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》第18類“輕微不罰”情形。
環保部門對此逐一反駁:
強制標準無需另行通知:HJ 212-2017作為國家強制性環保標準,自2018年實施后已替代2005年版,運維方作為專業機構應主動掌握并執行,無需環保部門單獨通知。
數據異常客觀存在危害:長達180天的排放量為零記錄,導致無法評估實際排污量及環境影響,已構成“未保證數據真實準確”的違法事實,不符合“輕微不罰”中“無危害后果”的條件。
運維失職責任明確:運維方未定期巡檢設備、未及時處置故障、未手動記錄排污數據,存在明顯過失。
處罰決定與依據
綜合違法事實、申辯情況及自由裁量規則,玉林市生態環境局依據《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》第六十三條,作出如下處罰:
責令改正:要求運維方立即修復數據傳輸問題,完善運維臺賬。
罰款25,395元:參照廣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,結合違法持續時間、危害程度等因素,最終裁量罰款金額。
案例警示
本案暴露出數采儀更換或升級過程中,運維方易忽視的三大風險點:
參數核驗缺位:未全面驗證數采儀參數設置及數據轉換邏輯,導致排放量計算錯誤。
標準執行滯后:對HJ 212-2017等強制標準更新響應不足,數據傳輸協議未及時切換。
運維記錄缺失:臺賬管理不規范,難以追溯故障原因及整改過程。
建議在線監測領域從業人員,在數采儀等設備更換后,務必開展全鏈條測試,包括數據采集、換算規則、傳輸協議及平臺對接,并建立標準化運維流程,避免因技術疏漏引發環境管理風險。
文章來源:網絡